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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03执恢46号

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代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代福,李雪容,郭在富,于洁,窦志勇,罗刚,安县骏驳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赵代福,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4日,四川省罗江县人,住绵阳市。被执行人李雪容,女,汉族,生于1979年2月28日,四川省罗江县人,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郭在富,男,汉族,生于1980年5月1日,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于洁,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16日,住四川安县。被执行人窦志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4日,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罗刚,男,汉族,生于1978年12月3日,住四川省安县。被执行人安县骏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县。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受理四川坤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2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代福、李雪容、郭在富、于洁、窦志勇、罗刚、安县骏驳物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赵代福、李雪容、郭在富、于洁、窦志勇、罗刚、安县骏驳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乾兵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梅雨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