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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宁执民字第4365号

杨坚锵、宁海县困勒着枕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坚锵,宁海县困勒着枕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4365号

申请执行人:杨坚锵,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被执行人:宁海县困勒着枕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535900-3)。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花帽山。

法定代表人:邬学军,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杨坚锵与被执行人宁海县困勒着枕业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西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但余额不足。存款暂无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甬宁执民字第43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葛向斌

审 判 员 陈朝阳

审 判 员 黄德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叶宁柯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合议庭笔录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评议时间: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评议地点:宁海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人员:葛向斌陈朝阳黄德义记录人:叶宁柯(代)合议事项:申请执行人杨坚锵与被执行人宁海县困勒着枕业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终结执行的合议。合议记录如下:承办人汇报案件情况:申请执行人杨坚锵与被执行人宁海县困勒着枕业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甬宁西民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金融存款暂无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葛向斌:我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朝阳: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黄德义:我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统一意见:(2015)甬宁执民字第43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