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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3财保60号

衢州市柯城余三根饲料原料经营部与孔宪洪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衢州市柯城余三根饲料原料经营部,孔宪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财保60号

申请人:衢州市柯城余三根饲料原料经营部,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开发区粮食批发市场262号。经营者:陶雷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建华,衢州市蓝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孔宪洪。

申请人衢州市柯城余三根饲料原料经营部因被申请人孔宪洪欠其货款,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孔宪洪价值17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孔宪洪价值17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宏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童 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