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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4310号

张银宾与深圳市成达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银宾,深圳市成达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4310号申请执行人张银宾。被执行人深圳市成达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者黄丽琼。上列当事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6)3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成达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594.19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凯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  德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