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4310号申请执行人张银宾。被执行人深圳市成达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营者黄丽琼。上列当事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6)31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深圳市成达威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8594.19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凯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 德 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