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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2515号

宁夏方象木业有限公司与银川益禾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川开天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夏方象木业有限公司,银川益禾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川开天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IBI育成中心管理办公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2515号原告宁夏方象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张浩哲,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立静,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益禾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媛红,银川益禾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内勤。被告银川开天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永宁县。法定代表人韩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袁俊程,银川开天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银川I**育成中心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宁安。负责人梁亚彬,该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王芊,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方象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益禾春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银川开天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银川I**育成中心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银川I**育成中心管理办公室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于2016年5月3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在银川市金凤区,本案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经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工程住所地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提交的《文化长廊(防腐木)安装协议》载明工程地点在金凤区宁安大街IBI育成中心。本案应由金凤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银川I**育成中心管理办公室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娜

代理

审判员  龙文臣

代理

审判员  高晓青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