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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民终1072号

李昊文与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昊文,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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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10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昊文。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中环大厦*座*层。

法定代表人:杜国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维佳,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红,湖北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李昊文为与被上诉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昊文,被上诉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维佳、陈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李昊文自2009年8月20日入职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在工作期间分别与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中核混凝土江苏有限公司、中核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不同的劳动合同,2015年4月17日李昊文提出辞职,中核建材有限公司向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昊文在工作期间究竟与上述哪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三个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混同用工等,一审法院没有查明上述事实,属基本事实不清;因李昊文劳动关系的认定涉及到上述三个公司,中核建材公司、中核江苏公司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未将中核混凝土江苏有限公司、中核建材有限公司追加为本案当事人,属遗漏当事人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46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陈蔚红

审判员  吴建铭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诗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