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326号原告苏拴柱,1945年9月24月生。被告马成道。被告苏军营。被告苏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拴柱诉被告马成道、苏军营、苏建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拴柱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拴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拴柱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康立强
审 判 员 代敬辉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光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