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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3326号

苏拴柱与马成道、苏军营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苏拴柱,马成道,苏军营,苏建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3326号原告苏拴柱,1945年9月24月生。被告马成道。被告苏军营。被告苏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拴柱诉被告马成道、苏军营、苏建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拴柱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拴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拴柱撤回起诉。诉讼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康立强

审 判 员  代敬辉

人民陪审员  刘 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郑光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