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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81执恢179号之一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铁力分行与周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铁力分行,周德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81执恢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铁力分行,负责人韩丽君,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周德生,男,1973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铁力分行与被执行人周德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铁商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黑0781执恢17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赵 利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范思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