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826民初416号

龙世期与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龙世期,王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826民初416号原告龙世期,男,汉族,现住泰和县,被告王鑫,男,汉族,住泰和县,原告龙世期与被告王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钟建华���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世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鑫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王鑫从事家居装修业务。从2013年起被告采取先提货后结账的方式在原告经营的店里赊购装修门。截止2014年6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扣除被告为原告做点工的工资600元及2015年11月份支付的1000元后,至今尚欠840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追索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货款8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了: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信息;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的事实。被告王鑫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视为放��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审理查明,被告王鑫从事家居装修业务。从2013年起被告采取先提货后结账的方式在原告经营的店里赊购装修门。截止2014年6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款扣除被告为原告做点工的工资600元及2015年11月份支付的1000元后,至今尚欠84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该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货款8400元由原告庭审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证明,可以认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异议,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鑫欠原告龙世期货款8400元,此款在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鑫承担。当事人一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被告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钟建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肖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