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826号
原告:王兰芳,女,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爱敏,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芳与被告李爱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兰芳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兰芳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
审判员 梅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威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