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5民初1826号

王兰芳与李爱敏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王兰芳,李爱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1826号

原告:王兰芳,女,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李爱敏,女,1980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芳与被告李爱敏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兰芳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兰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兰芳负担25元,本院减收25元。

审判员 梅 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威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