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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2307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朱光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朱光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3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4681-6。法定代表人程嘉华,行长。被执行人朱光法,1968年8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杭执字332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10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朱光法在(2016)浙0604执230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光法银行存款人民币100475.41元(含执行费1386.34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耿红建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黄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