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行终9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洪涛,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泌阳县泌水镇古城居委会团结路**号。委托代理人席居勇。上诉人(一审原告)徐玉峰,男,汉族,1956年4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徐洪涛兄长。上诉人(一审原告)董玉光,男,汉族,1963年5月17日出生,住泌阳县泌水镇古城居委会庆丰道****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士鹏,男,汉族,1948年9月12日出生,住泌阳县泌水镇古城居委会团结路****号。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洪涛,男,汉族,1965年6月25日出生,住泌阳县泌水镇古城居委会团结路**号。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魏华伟,县长。委托代理人常保宪,该县法制办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驻马店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玉明,经理。委托代理人焦鹏,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洪涛、徐玉峰、董玉光、李某(以下称徐洪涛等四人)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行初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洪涛及其委托代理人席居勇,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常保宪,被上诉人驻马店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四原告是居住在该争议土地周围的居民。2002年5月,徐洪涛取得了泌第004800号房屋所有权证书,房产证记载四至:西至范家、东与徐玉峰共墙、北至城墙、南至坑(争议土地)。徐玉峰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泌字004801号,房产证记载四至:东至团结路。西至徐洪涛,南至坑(争议土地),北与徐洪涛共墙。徐洪涛、徐玉峰的父亲徐某甲(彬)持有建设用地清查登记证800067号,该证记载土地用途是宅基地。四至:东至大路,南至大坑,西至樊怡之,南至城墙。1994年7月5日,李某取得了泌国字(1994)0207097号土地使用权证,土地证记载四至:东至樊怡之、西至韩家、南至鱼池(争议土地)、北至姜家。董玉光的母亲赵某于1996年8月28日取得了第0207102号土地证,土地证记载四至:东至水坑(争议土地)、西至王家、南至小路、北至韩家。徐洪涛在其有房产证的房屋南侧(争议土地)上种有小部分竹子、自建有房屋,但未办理有任何所有权、使用权登记手续。现四原告认为该块土地由其一直居住至今,从未与人有土地权属纠纷,被告为第三人办理土地证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成诉。另查明,2014年,徐洪涛、徐玉峰的父亲徐某乙(宾)、董玉光的父亲董某、李某的兄弟李士成,对所诉争的土地证曾提起过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土地证,后被法院一、二审裁定驳回起诉,该裁定书现均已生效。一审法院认为,泌阳县人民政府为驻马店市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四原告认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但未能提供出其拥有争议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权属证明,其提交的房屋所有证及土地使用证只能证明与被诉的土地相邻。因此,四原告与被诉土地登记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徐洪涛、徐玉峰、董玉光、李某的起诉。
上诉人徐洪涛等四人不服,上诉称,一、上诉人在争议的土地上建造有房屋、围墙、栽种有竹林和树木,上诉人对争议土地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在颁证前后均没有进行过调查,没有公示,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继续审理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被上诉人为第三人颁证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与上诉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被上诉人驻马店市明阳房地产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土地来源不合法,房屋、栽种的树木等属于违法占地,其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已生效(2015)驻行终字第80号行政裁定,上诉人徐洪涛、徐玉峰的父亲徐某乙,上诉人董玉光的父亲董某,上诉人李某的兄弟李士成以在争议土地上建造临时房屋、栽种树木为由提起过行政诉讼,但未能提供合法的土地来源,已被裁定驳回起诉。上诉人徐洪涛等四人本次起诉,仍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诉土地使用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曙光
审判员 于发安
审判员 程海龙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