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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6827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叶林、史争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叶林,史争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682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负责人岳鹰,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文革,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然,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林,男,汉族,住址江西省九江市。被告史争萍,女,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8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33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