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6827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8219X2。负责人岳鹰,行长。委托代理人董文革,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浩然,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叶林,男,汉族,住址江西省九江市。被告史争萍,女,汉族,住址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8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减半收取33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