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4155号
原告:张之灿,男,198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代理人:张宪民,男,197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新蕾学校。
被告:穆方建,男,195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任崇理,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沙土镇任桥行政村任桥村。张昌芹,男,196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蔡庄行政村杨张垓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之灿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新蕾学校、穆方建、任崇理、张昌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福兴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之灿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之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之灿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效春
人民陪审员 倪丙坤
人民陪审员 张宪法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 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