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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刑初552号

白荣锋、谢忠水犯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2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白某,谢忠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55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白某,无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吴星星,浙江平宇(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谢忠水,无业。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同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刘东鹏,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未检刑诉(2016)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谢忠水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国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谢忠水,辩护人吴星星、刘东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7日晚9时许,杨云阳、杨鹏、杨龙飞(均另案处理)与蔡际杭(另案处理)在平阳县水头镇“海阔天空”前面因琐事纠纷而互殴。后蔡际杭为报复,遂与杨云阳等人相约在水头镇交警四中队对面斗殴。当晚,被告人白某、谢忠水受蔡际杭纠集,伙同练定云、刘杨、张旭(均另案处理)等人,乘坐刘杨所驾驶的黑色“丰田”轿车带着蔡际杭事先准备的砍刀等器械前往约斗地点,而杨云阳、杨河飞(另案处理)、杨龙飞等人召集杨正勇、杨国飞(均另案处理)等人准备棒球棒、木条等器械在约斗地点等候蔡际杭方前来斗殴。当晚10时许,被告人白某、谢忠水等人在蔡际杭的带领下持砍刀、空心管等器械与杨云阳、杨河飞、杨龙飞等人持棒球棍、木条等器械在水头镇水头交警队对面互殴,致杨正勇、杨国飞被砍伤。经鉴定,杨正勇肢体部损伤造成皮肤裂创3.5cm长伴左尺骨近端骨折,目前其伤势评定为轻伤二级;杨国飞头部二处损伤造成皮肤裂创5.2cm长,肢体部损伤造成皮肤裂创2.4cm长,手部损伤造成皮肤裂创0.3cm长,其伤势评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白某、谢忠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的供述,同案犯蔡际杭、刘杨、练定云、张旭、杨鹏、杨云阳、杨龙飞、杨河飞、杨正勇、杨国飞等人交代,证人杨某证言,辨认笔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谢忠水持械积极参加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白某、谢忠水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亦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及各辩护人据此的相关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

被告人谢忠水持械参与斗殴,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并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辩护人刘东鹏辩称被告人谢忠水系从犯并要求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白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9月27日止。)二、被告人谢忠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10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亮君

人民陪审员  陈立铜

人民陪审员  林 婷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季中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