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61号申请执行人崔建豪,男。被执行人刘立涛,男。崔建豪申请刘立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晋州民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崔建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马文安执行员 梁延章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