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221执33号

韦景东与唐欧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韦景东,唐欧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1执33号申请执行人韦景东。被执行人唐欧平。申请执行人韦景东与被执行人唐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的(2015)丹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偿还借款本金13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0元及公告费7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1执恢14号。本案本次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唐欧平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已被广西高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目前去向不明,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去向不明,

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未履行的义务,应该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到本院立案庭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1执3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小波

审判员 :金善宏

审判员 :刘顺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 陆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