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95号申请执行人刘占林,男,汉族,无职业,住通化县。被执行人通化县盈利免烧砖厂,住所地通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占林与被执行人通化县盈利免烧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并同意暂缓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3)通民一初字第7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丹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胡静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