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1508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铖,该公司员工。被告王良强,男,1970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张玉芬,女,1968年10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佰河,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刘春英,女,1965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赵立山,男,1961年1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临清市。被告贾玉兰,女,1963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良强、张玉芬、王佰河、刘春英、赵立山、贾玉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影响他人、集体、国家的利益,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良强、张玉芬、王佰河、刘春英、赵立山、贾玉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苏春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崔红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