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7财保319号

白玉振与刘春健交通事故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玉振,刘春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财保319号申请人白玉振。被申请人刘春建。

申请人白玉振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白玉振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春建款项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