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财保319号申请人白玉振。被申请人刘春建。
申请人白玉振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白玉振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春建款项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海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