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238号原告戴某。被告熊某。
原告戴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判员 罗守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朵 更多数据:
戴某与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6民初238号原告戴某。被告熊某。
原告戴某诉被告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戴某负担。
审判员 罗守环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