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1刑初38号公诉机关南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生于1976年6月15日,汉族,大专文化,公安局民警。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南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原籍。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魏某某犯受贿罪,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南郑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起诉决定书》,以法律变更,致使《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认定的事实达不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为由,要求对被告人魏某某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郑县人民检察院要求对被告人魏某某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南郑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魏某某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智勇
代理
审判员 王转琴
人民陪审员 鲍晓云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