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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民初1725号

张掖市嘉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苏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3-29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掖市嘉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苏小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1725号

原告:张掖市嘉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韩建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欧式街B区E楼5号门店。

委托代理人:XX,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苏小刚,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祥,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

原告张掖市嘉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被告已偿还清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嘉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嘉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张掖市嘉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金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渊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