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1725号
原告:张掖市嘉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韩建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地址:张掖市甘州区欧式街B区E楼5号门店。
委托代理人:XX,系该公司销售经理。
被告:苏小刚,男,汉族,出生年月及文化程度不祥,甘肃省民乐县人,住民乐县。
原告张掖市嘉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苏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已被告已偿还清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嘉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嘉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张掖市嘉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金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渊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