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289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纪海燕,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陈黎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淑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