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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1289号

于某与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于某,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289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纪海燕,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平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平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

审判员  陈黎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淑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