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234号原告常战会,男,汉族,1967年4月生,汝阳县。被告周廷安,男,汉族,1973年6月生,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战会诉被告周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战会于2016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廷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战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廷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战会撤回对被告周廷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64元,由原告常战会负担。
审判员 杨庭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强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