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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1234号

常战会与周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战会,周廷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234号原告常战会,男,汉族,1967年4月生,汝阳县。被告周廷安,男,汉族,1973年6月生,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战会诉被告周廷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战会于2016年5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廷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常战会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廷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战会撤回对被告周廷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464元,由原告常战会负担。

审判员  杨庭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强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