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02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法定代表人赵荣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爱平,男,197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鸿洋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立深,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鸥,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原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呼伦贝尔市鸿洋药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力宏钢结构事业有限公司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鸿洋药业有限公司给付拖欠的违约金121154.34元,诉讼费1103.70元,共计122258.04元。执行费173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鸿洋药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122258.04元,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费1734元由被执行人呼伦贝尔市鸿洋药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将拖欠违约金122258.04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商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 涛
审判员 庆格勒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丁跃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