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20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华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号*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吴爱娟。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城河街**号。代表人:汪祝平,支行行长。
原审
被告:叶波,男,1969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原审
被告:周方芬,女,196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江干区。
上诉人杭州华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江南支行、原审被告叶波、周方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商初字第4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查,上诉人杭州华图置业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华图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5)杭萧商初字第452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江平
审 判 员 崔 丽
代理
审判员 夏文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夏吉兰?PAGE?2?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