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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91执323号

323张友哲与蒋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友哲,蒋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91执323号申请人张友哲,男,1978年6月12日生,汉族,个体户,户籍在安徽省寿县,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蒋旦,男,1981年9月28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张友哲与蒋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09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蒋旦归还张友哲借款80000元。该款由蒋旦于2015年6月30日归还5000元(已履行完毕),于2015年7月10日前归还10000元,自2015年7月至2015年12月每月30日前归还2000元,于2016年1月30日前归还7000元,自2016年2月至2016年12月每月30日前归还2000元,于2017年1月30日前归还7000元,自2017年2月至2017年9月每月30日前归还2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归还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5500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3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蒋旦进行了财产调查,情况如下:蒋旦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及公积金存款。蒋旦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登记。本院至蒋旦居住地居委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蒋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55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院按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新民初字第090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秦飞

代理

审判员  孙东飞

代理

审判员  孙 森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淼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