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222号原告武城县山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武城县德商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曹山田。被告卜凡星,男,1980年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卜凡星银行存款6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保险利益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告卜凡星银行存款6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原告武城县山田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的保险利益6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