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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岩执字第290-1号

杜来兴、金畯巳(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来兴,金畯巳(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金旺,厦门千百汇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黄慜,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岩执字第290-1号申请执行人杜来兴,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朱冰雁,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长建,福建指北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金畯巳(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富山工业园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7928380-3。法定代表人黄金旺,董事长。被执行人黄金旺,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厦门千百汇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坪埕西路28号202单元之二,组织机构代码70540572-9。法定代表人黄金旺,董事长。被执行人黄慜,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漳平市富山工业园区标准化厂房内,组织机构代码79375800-5。法定代表人黄慜,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杜来兴与被执行人金畯巳(漳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金旺、厦门千百汇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黄慜、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岩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千百汇(漳平)工艺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漳平市富田工业园区A、B、D、C幢,房产证号为20××08、20××09号,建筑面积为10578.91平方米的房产抵押给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他项权证号为201500111号,该房产由漳平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在漳平市人民法院辖区且由漳平市人民法院首封,为便于本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岩执字第29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漳平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发  富

审 判 员 连  征  元

代理

审判员 邹    晖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谢炜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