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4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学田湾正街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44505-8。负责人李永盛,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重庆宏鑫嵘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建桥工业园(大渡口区)建风路9号。法定代表人廖荣刚。被执行人廖荣刚,男,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苟波,女,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宏鑫嵘实业有限公司、廖荣刚、苟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屋产权登记中心、车管所等机构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由申请执行人确认,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39.231111万元、复利0.266503万元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公证处作出的(2015渝渡证字第2717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印志林
审 判 员 李传兴
代理
审判员 岳宏飞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石 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