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1执784号

兰梓萱与兰永超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梓萱,兰永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784号申请执行人兰梓萱。被执行人兰永超。本院在执行兰梓萱与兰永超抚养费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兰永超已将调解书履行完毕,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情况予以确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1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玉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