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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1824号

原告河北日强集团平泉增强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树文、赵宗元、张连雨、张臣、杨井荣、柳海金、赵海环、左晓丽、倪艳龙、唐井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河北日强集团平泉增强矿业有限公司,周树文,赵宗元,张连雨,张臣,杨井荣,柳海金,赵海环,左晓丽,倪艳龙,唐井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1824号原告河北日强集团平泉增强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39911-7。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县卧龙镇安杖子村。

法定代表人:华玉春。委托代理人赵彬,男,1982年4月15日生,蒙古族,住承德市平泉县平泉镇兴林街6号5号楼3单元505室,为原告公司员工。身份证号:×××。被告周树文,住平泉县。被告赵宗元,住平泉县。被告张连雨,住平泉县。被告张臣,住平泉县。被告杨井荣,住平泉县。被告柳海金,住平泉县。被告赵海环,住平泉县。被告左晓丽,住平泉县。被告倪艳龙,住平泉县。被告唐井峰,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日强集团平泉增强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树文等十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北日强集团平泉增强矿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河北日强集团平泉增强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桂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鹏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