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4098号申请人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乙。委托代理人鲁某某。申请人陈甲。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受理了申请人湖北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陈甲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柳正权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陈甲因借款合同一事发生纠纷,于2016年4月16日经农村商业银行诉前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陈甲在申请人农村商业银行借款本金13400元及利息。申请人陈甲于2016年4月30日前偿还9000元及利息,下余借款4400元及利息,于2016年11月20日全部偿清。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柳正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付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