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6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高如意,汉族,1992年11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委托代理人:姚红,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姚学书,汉族,1947年5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系凤阳县西泉建筑材料厂业主,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蚌埠市。高如意与姚学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姚学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不受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5)凤民二初字第0022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