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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1022号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3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022号

原告: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秦广英、韩晓蕾,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农民。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外出务工,不到庭参加诉讼造成本案事实无法查清,原告决定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离婚事宜,协商不成,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 勇

审 判 员  马传聪

人民陪审员  张跃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齐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