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1022号
原告:刘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秦广英、韩晓蕾,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农民。
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发生矛盾,被告外出务工,不到庭参加诉讼造成本案事实无法查清,原告决定与被告私下协商解决离婚事宜,协商不成,再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 判 长 杨 勇
审 判 员 马传聪
人民陪审员 张跃林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 记员 齐杰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