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5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李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李XX劳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XX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拒不履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韩日明
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公滨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