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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05执162号

申请执行人刘禹庆与被执行人李茂胜劳务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XX,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05执162号申请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李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李XX劳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XX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拒不履行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军

审 判 员  韩日明

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公滨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