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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6民初2379号

王培占与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王培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6民初2379号原告王培占,男,1970年6月1日生。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文昌大道中段路北。负责人年强,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培占与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安阳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培占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培占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0元,由原告王培占负担。

审判员  冯建领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