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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执恢字第146号

房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房某,高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恢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房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房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0)南民初字第10160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南民初字第101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李志新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傅垚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