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恢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房某。被执行人高某。本院在执行房某与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0)南民初字第10160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还款义务,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南民初字第101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光
审判员 李志新
审判员 许 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傅垚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