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嵩法执字第417-1号申请执行人嵩县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嵩县。
法定代表人:包志刚,行长。被执行人宋战伟,男,汉族,1972年2月22日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对被执行人宋战伟所有的豫C7X8**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战伟所有的豫C7X8**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光辉执行员 高利江执行员 张安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范赤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