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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执683号

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彭东育、彭江都、洪跃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彭东育,彭江都,洪跃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13执683号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被执行人彭东育。被执行人彭江都。被执行人洪跃荣。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与被执行人彭东育、彭江都、洪跃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翔民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彭东育、彭江都、洪跃荣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店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彭东育、彭江都、洪跃荣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96398.09元及利息、执行费2845元;诉讼费1057元由彭东育负担,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景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阿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