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1091-1号申请执行人杨德志。被执行人马连良。被执行人杨连照。被执行人单纪梅。被执行人梁德亭。被执行人王桂清。被执行人沈汝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民初字第372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杨德志与马连良、杨连照、单纪梅、单纪梅、梁德亭、王桂清、沈汝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汝亭所有的银行存款xxx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洪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