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执恢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汶华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东凤镇东阜路穗成路段。被执行人林妙女,女,汉族,1962年1月21日出生,住,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普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明区荷城街道。被执行人潘国填,男,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30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潘国填所有的位于罗村的房屋一间。(房产证号:48××3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梁伟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