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23民初1071号原告陈为虎,市民。委托代理人刘飞虎,阜宁县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强,市民。被告张红莹,市民。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臧胜成,阜宁县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陈为虎诉被告陈强、张红莹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后,原告陈为虎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为虎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为虎撤回对被告陈强、张红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陈为虎负担(原告已预交2675元)。
审 判 长 李正坤
人民陪审员 张 莹
人民陪审员 祁丽君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