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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财保37号

赵方方与王苏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方方,王苏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财保37号申请人赵方方,女,汉族。被申请人王苏凡,女,汉族。

申请人赵方方与被申请人王苏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苏凡所有的豫XXXX**号北京现代名图小型轿车,保全价值4.5万元。申请人赵方方已向本院提供张亭所有的豫X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方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苏凡所有的豫X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

二、查封担保人张亭所有的豫X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

审判员  苗存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义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