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财保37号申请人赵方方,女,汉族。被申请人王苏凡,女,汉族。
申请人赵方方与被申请人王苏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苏凡所有的豫XXXX**号北京现代名图小型轿车,保全价值4.5万元。申请人赵方方已向本院提供张亭所有的豫X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方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王苏凡所有的豫X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
二、查封担保人张亭所有的豫XX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
审判员 苗存圃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何义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