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504号
原告:虞迪永,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雪珠,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会计,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诸密特,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迪峰,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虞迪永诉被告方雪珠、虞迪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虞迪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虞迪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迪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虞迪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鉴定费5340元,由原告虞迪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被告方雪珠。
审 判 员 张小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宓旭丹?PAGE??PAGE?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