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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504号

虞迪永与方雪珠、虞迪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虞迪永,方雪珠,虞迪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范民初字第504号

原告:虞迪永,男,1979年2月4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峰,浙江达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雪珠,女,197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会计,住慈溪市。

委托代理人:诸密特,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迪峰,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虞迪永诉被告方雪珠、虞迪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虞迪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虞迪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迪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虞迪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本案鉴定费5340元,由原告虞迪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交付被告方雪珠。

审 判 员 张小玲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代

书记员 宓旭丹?PAGE??PAGE?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