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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行初23号

杨桂田与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赤峰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田,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赤峰市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内0402行初23号原告杨桂田,男,1962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赤峰市铁路工务段工人,住赤峰市红山区。被告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长青街东段路南。法定代表人赵金旭,局长。委托代理人白长山,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工作人员。被告赤峰市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孟宪东,市长。委托代理人郭伟,赤峰市政府复议应诉处工作人员。

原告杨桂田诉被告赤峰市国土资源局红山区分局、赤峰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一案中,因原告杨桂田到庭后未经准许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90元,由原告杨桂田承担。

审 判 长  赵国兴

审 判 员  齐国政

人民陪审员  张秀梅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