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81民初621号

原告杨青芳诉被告杨和平、杨娇娇、杨桂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杨青芳,杨和平,杨娇娇,杨桂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621号原告杨青芳,女,委托代理人杨舒平,兴平市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和平,男,被告杨娇娇,女,23岁,汉族,。

被告杨桂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青芳诉被告杨和平、杨娇娇、杨桂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青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保社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贺菲菲附主要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