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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1004号

李国齐与闫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国齐,闫伟涛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李国齐。被告闫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齐与被告闫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玉斌

代理

审判员  胡进根

代理

审判员  丁晚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鹿永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