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李国齐。被告闫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齐与被告闫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玉斌
代理
审判员 胡进根
代理
审判员 丁晚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鹿永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李国齐与闫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1004号原告李国齐。被告闫伟涛。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齐与被告闫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玉斌
代理
审判员 胡进根
代理
审判员 丁晚屏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鹿永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