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718号
原告:杜俊坡,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
被告:新民市梁山镇郎绍领农资商店,住所地新民市。经营者:郎绍领,男,1962年10月28日,满族,农民,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俊坡诉被告新民市梁山镇郎绍领农资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俊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5.00元,减半交纳人民币1,3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中国
代理
审判员 陶 翠
人民陪审员 宋会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