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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81民初718号

杜俊坡与新民市梁山镇郎绍领农资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19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杜俊坡,新民市梁山镇郎绍领农资商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81民初718号

原告:杜俊坡,男,1971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址新民市。

被告:新民市梁山镇郎绍领农资商店,住所地新民市。经营者:郎绍领,男,1962年10月28日,满族,农民,住址新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俊坡诉被告新民市梁山镇郎绍领农资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俊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25.00元,减半交纳人民币1,31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中国

代理

审判员  陶 翠

人民陪审员  宋会华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敏 来自: